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华侨传媒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山东省委侨办指导支持下成立的,以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服务海内外华侨华人交流、推动侨界媒体融合发展为宗旨的专业性文化传媒组织。
第三条
协会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文化自信,以传播中华文化、讲好中国故事、服务侨界发展为使命,积极搭建中国与世界文化交流传播平台。
第四条
协会立足山东,面向全国,服务海外,依托华侨华人资源优势,通过新闻传播、新媒体运营、文化交流、品牌推广等方式,促进中华文化国际传播。
第五条
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开展各项活动。
协会宗旨:
(一)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中华文化国际传播力;
(二)服务广大华侨华人,促进海内外交流合作;
(三)建设具有影响力的华侨文化传播平台;
(四)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
(五)促进传媒行业交流与创新。
协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华侨新闻资讯传播工作;
(二)建设运营华侨传媒网及相关新媒体平台;
(三)组织开展中华文化交流活动;
(四)策划制作文化宣传片、纪录片、专题报道等传媒产品;
(五)开展海内外华侨华人信息交流服务;
(六)推动山东与海外地区文化、经济、教育等领域交流合作;
(七)组织传媒行业培训、论坛、研讨活动;
(八)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公益及文化传播活动。
协会会员包括: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三)特邀会员。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关注中华文化传播事业;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愿意参与协会相关活动。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协会提供的信息服务和资源共享;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享有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维护协会声誉;
(三)积极参与文化传播和交流活动;
(四)支持协会发展建设。
协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组织管理制度。
协会主要组织机构包括:
(一)会员大会;
(二)理事会;
(三)秘书处;
(四)专业委员会。
会员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
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协会工作报告;
(三)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理事会负责协会日常重大事项决策。
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协会发展规划;
(三)审议年度工作计划;
(四)指导协会各项业务开展。
秘书处为协会日常执行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会日常运营;
(二)组织开展各类活动;
(三)负责会员管理;
(四)协调各部门工作;
(五)负责协会宣传推广。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协会可设立:
(一)新闻传播委员会;
(二)国际交流委员会;
(三)华侨文化委员会;
(四)新媒体发展委员会;
(五)青年发展委员会。
各委员会负责相关领域专业工作。
协会建立规范财务管理制度。
资金来源包括:
(一)会员相关费用;
(二)社会合作支持;
(三)文化项目合作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协会资金主要用于:
(一)协会日常运营;
(二)文化传播项目建设;
(三)公益交流活动;
(四)传媒平台建设。
协会积极开展:
(一)华侨文化交流活动;
(二)海外中华文化推广活动;
(三)传媒行业交流活动;
(四)青年华侨交流活动;
(五)公益传播活动。
协会会员不得: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损害协会社会形象;
(三)利用协会名义从事违法活动;
(四)发布不真实、不合法的信息内容。
本章程经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本章程解释权归华侨传媒协会所有。
协会根据发展需要,可依法对章程进行修改完善。
华侨传媒协会
(以下简称:华侨传媒)
使命:连接海内外华侨力量,传播中华文化声音。
愿景: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华侨文化传播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