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检索:
国际商务频道      新版导航 天气预报
首 页 | 新闻导读 | 焦点图片 | 侨界之星 | 华人动态 | 华人视角 | 图片新闻 | 视频新闻 | 投资创业 | 人物聚焦 | 华人华侨 | 港澳台资讯 | 归侨故事 | 海外华文报摘
书画艺术 | 名人名家 | 文化·艺术 | 侨乡旅游 | 侨乡风俗 | 古玩鉴赏 | 海外生活 | 海归热潮 | 能源·环保 | 侨乡传真 | 留学生活 | 华文教育 | 侨界信箱 | 涉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来源: 录入时间:21-05-09 18:35:54

家有关规定享受出境探亲的待遇。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出境定居,经批准出境定居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的,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照发。

  第二十一条 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境学习、讲学的,或者因经商出境的,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归侨、侨眷在境外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给予保护。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造成归侨、侨眷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占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合法使用的土地,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非法侵占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停发、扣发、侵占或者挪用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的,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补发,并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国务院的实施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9 7 3 1 2 4 8 :

责任编辑:侯淑丽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于我们】-【广告服务】-【投稿信箱】-【意见建议】-【版权声明】-【不良信息举报】-【招聘英才】-【联系我们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新闻热线:0531-82068566 传真:0531-82068566 广告招商电话:18560015127 24小时值班电话:15165099028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389号巨匠大厦11楼 邮编;250199 E-mail:cnhqcm@163.com
版权所有:华侨传媒网
[鲁ICP备12026996号]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