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检索:
国际商务频道      新版导航 天气预报
首 页 | 新闻导读 | 焦点图片 | 侨界之星 | 华人动态 | 华人视角 | 图片新闻 | 视频新闻 | 投资创业 | 人物聚焦 | 华人华侨 | 港澳台资讯 | 归侨故事 | 海外华文报摘
书画艺术 | 名人名家 | 文化·艺术 | 侨乡旅游 | 侨乡风俗 | 古玩鉴赏 | 海外生活 | 海归热潮 | 能源·环保 | 侨乡传真 | 留学生活 | 华文教育 | 侨界信箱 | 涉侨法规

法官说法:说说买卖合同口头约定那事儿

来源:华侨传媒网 录入时间:23-03-04 02:27:42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的买卖行为,并不都会签订书面的合同,特别是一些亲朋好友等熟人之间做买卖,在进行买卖交易时,很多人碍于面子或者信任对方,并不会签订书面合同,而是以口头的形式。那么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到6月期间,张某经朋友介绍,在陈某经营的农资店购买农资产品。因是熟人介绍,双方对张某所购买的农资产品的单价进行了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合同。期间,张某多次向陈某做出口头承诺,待农作物收获后即支付农资款,并向陈某出具了欠条,约定最晚在2021年11月底前付清。2021年底,陈某多次向张某讨要农资款,张某总是以种种理由拒绝向陈某支付农资款。迫于无奈陈某将张某诉至岳普湖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向其支付农资款。
案件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在原告陈某经营的农资店购买农资产品,张某口头承诺向陈某支付农资款并出具农资款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某与陈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陈某依照张某的需求履行了农资供货义务,张某应及时足额向陈某支付农资款,张某未及时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本案双方虽没有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张某在其向陈某出具的欠条中对欠付农资款的事实进行了确认,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关系成立,张某应当向陈某支付农资款。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口头合同因其简便、易行、效率高,在民商事案件中经常出现。口头合同相较于书面合同,大大提高了商业效率,但同时也存在相当大的风险,当被告否认与原告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对价格报酬产生争议等,对主张权利者一方,无疑就会增加举证的困难。
在日常生活中,熟人之间的交易行为通常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且长期以来的合作也没有出现什么问题,但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最好还是订立书面合同,万不可贪图省事。

责任编辑:侯淑丽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于我们】-【广告服务】-【投稿信箱】-【意见建议】-【版权声明】-【不良信息举报】-【招聘英才】-【联系我们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新闻热线:0531-82068566 传真:0531-82068566 广告招商电话:18560015127 24小时值班电话:15165099028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389号巨匠大厦11楼 邮编;250199 E-mail:cnhqcm@163.com
版权所有:华侨传媒网
[鲁ICP备12026996号]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